唐會要卷七十五
選部下
選限
武德初。因隋舊制。以十一月起選。至春即停。至貞觀二年。劉林甫為吏部侍郎。以選限既促。選司多不究悉。遂奏四時聽選。隨到注擬。當時以為便。
貞觀十九年十一月。馬周為吏部尚書。以吏部四時持衡。略無暇休。遂奏請取所由文解。十月一日赴省。三月三十日銓畢。按工部侍郎韋述唐書雲。貞觀八年。唐皎為吏部侍郎。以選集無限。隨到補職。時漸太平。選人稍眾。請以冬初。一時大集。終季春而畢。至今行用之。諸史天雲是馬周。未知孰是。兩存焉。
開元二十年正月二十二日。吏部尚書裴光庭奏。文武選人。承前三月三十日始畢。比團甲已至夏末。自今已後。並正月三十日內團甲。二月內畢。至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。蕭嵩奏。吏部選人。請准舊例。至三月三十日團甲畢。
貞元八年春。中書侍郎平章事陸贄。始復令吏部每年集選人。舊事。吏部常每年集人。其後遂三數年一置選。選人併至。文書多。不可尋勘。真偽紛雜。吏因得大為奸巧。選人一蹉跌。或十年不得官。而官之闕者。或累歲無人。贄令吏部分內外官為三分。計闕集人。歲以為常。其弊十去七八。天下稱之。
十五年六月敕。吏部奏。選人依前三月三十日已前團奏畢。其流外兵部禮部舉人等。專委郎官。恐不詳審。共為取捨。適表公平。每至流放之時。皆尚書侍郎對定。既上下檢察。務在得人。
元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敕。今後宗正寺修選圖譜官。知匭使判官。至考滿日。各宜減兩選也。
藻鑑非因銓選。藻鑑附。
武德七年。高祖謂吏部侍郎張銳曰。今年選人之內。豈無才用者。卿可簡試。將來欲縻之好爵。於是遂以張行成張知運等數人應命。時以為知人。裴行儉為吏部侍郎。時李敬元盛稱王勃。楊炯。盧照鄰。駱賓王等。為之延譽。引以示裴行儉。行儉曰。才名有之。爵祿蓋寡。楊應至令長。餘並鮮能令終。是時蘇味道。王劇未知名。因調選。行儉一見。深禮異之。仍謂曰。有晚生子息。恨不見其成長。二公十數年。當居衡石。願記識此輩。其後果如其言。行儉嘗引偏裨將。有程務挺。張虔勖。崔智。王方翼。黨令毗。劉敬同。郭待封。李多祚。黑齒常之。盡為一時之名將。
證聖元年。劉奇為吏部侍郎。注張文成。司馬鍠為監察禦史。二人因申屠瑒以謝之。奇正色曰。舉賢自無私。二君何為見謝。
聖歷二年。吏部侍郎鄭杲。注韓復為太常博士。元希聲京兆士曹。嘗謂人曰。今年掌選。得韓元二子。則吏部不負朝廷矣。
景雲二年。盧從願為吏部侍郎。杜暹自婺州參軍調集。補鄭縣尉。後為戶部尚書。從願自益州長史入朝。暹立在盧上。謂曰。選人定如何。盧曰。亦由僕之藻鑑。遂使明公展千里足也。
開元八年七月。王邱為吏部侍郎。拔擢山陰尉孫逖。桃林尉張鏡微。湖城尉張普明。進士王泠然。李昂等。不數年。登禮闈。掌綸誥焉。
十一年十二月。吏部侍郎崔林掌銓。收選人盧怡。裴登復。於儒卿等十數人。無何。皆入臺省。眾以為知人。
武德初。李勣得黎陽倉。就食者數十萬人。魏徵。高季輔。杜正倫。郭孝恪。皆客遊其所。一見於眾人之中。即加禮敬。及平武牢。獲鄭州長史戴冑。即釋放。推薦之。當時以為有知人之鑒。
永徽元年。中書舍人薛元超。好汲引寒微。嘗表薦任希古。高智周。郭正一。王義方。孟利貞十餘人。時論稱美。
聖歷初。狄仁傑為納言頗以藻鑑自任。因舉桓彥範。敬暉。崔元暐。張柬之。袁恕己等五人。後皆有大勳。復舉姚元崇等數十人。悉為公相。聖歷中。則天令宰相各舉尚書郎一人。仁傑獨薦其子光嗣。由是拜地官員外。蒞事有聲。則天謂之曰。祁奚內舉。果得人也。
長安二年。則天令雍州長史薛季昶擇寮吏堪為禦史者。季昶以問錄事參軍盧齊卿。舉長安縣尉盧懷慎。季休光。萬年縣尉李乂。崔湜。咸陽縣丞倪若水。盩厔縣尉田崇璧。新豐縣尉崔日用。後皆至大官。
景雲二年。禦史中丞韋抗加京畿按察使。舉奏奉天縣尉梁日昇。新豐縣尉王倕。金城縣尉王冰。華原縣尉王燾為判官。其後皆著名位。
其年。朔方總管張仁願。奏用監察禦史張敬忠。何鸞。長安縣尉寇泚。●縣尉王易從。始平縣主簿劉體微。分判軍事。義烏縣尉趙良貞為隨軍。後皆至大官。
先天元年。侍中魏知古嘗表薦洹水縣令呂太一。蒲州司功參軍齊澣。右內率府騎曹柳澤。及為吏部尚書。又擢密縣尉宋遙。左補闕袁暉。封希顏。伊闕縣尉陳希烈。後咸居清要。
開元元年。盧齊卿為幽州刺史。時張守珪為果毅。特禮接之。謂曰。十年內當知節度。果如其言。
雜處置
乾封三年十月敕。司戎諸色考滿。又選司諸色考滿入流人。並兼試一經一史。然後授官。
鹹亨三年正月十八日。許雍洛二州人任本郡官。
天冊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敕。品藻人物。銓綜士流。委之選曹。責成斯在。且人無求備。用匪一途。理當才地並昇。輪轅兼授。或收其履歷。或取其學行。糊名攷判。立格注官。既乖委任之方。頗異銓衡之術。朕厲精思化。側席求賢。必使草澤無遺。方員曲盡。改絃易調。革故鼎新。載想緝熙之崇。式佇清通之效。其常選人自今已後。宜委所司依常例銓注。其糊名入試。及令學士考判。宜停。
神功元年十月敕。選司抑塞者。不須請不理狀。任經禦史臺論告。不得輒於選司喧訴。有淩突選司。非理喧悖者。注簿量殿。尤甚者。仍於省門集選人決三十。仍殿五六選。
其年閏十月二十五日敕。八寺丞。九寺主簿。諸監丞簿。城門符寶郎。通事舍人。大理寺司直。評事。左右衛千牛衛。金吾衛。左右率府。羽林衛長史。太子通事舍人。親王掾屬。判司。參軍。京兆。河南。太原判司。赤縣簿尉。禦史臺主簿。校書。正字。詹事府主簿。協律郎。奉禮。太祝等。出身入仕。既有殊途。望秩常班。須從甄異。其有從流外及視品官出身者。不得任前官。其中書主書。門下錄事。尚書都事七品官中。亦為緊要。一例不許。頗乖勸獎。其考詞有清幹景行。吏用文理者。選日簡擇。取歷十六考已上者。聽量擬左右金吾長史及寺監丞。
聖歷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。選人無故。三試三注唱不到者。不在銓試重注之例。其過門下三引。不過者。亦不在更注之限。
三年正月三十日敕。監察禦史。左右拾遺。赤縣簿尉。大理評事。兩畿縣丞主簿尉。三任已上。及內外官經三任十考以上。不改舊品者。選敘日。各聽量隔品處分。餘官必須依次授任。不得超越。
大足元年正月十五日敕。選人應留。不須要論考第。若諸事相似。即先書上考。如書判寥落。又無善狀者。雖帶上考。亦宜量放。
開元二年二月十八日敕。繁劇司闕官。有灼然要籍者。聽牒選司。於應得官人內。據材用資歷相當者先補擬。
三年六月八日敕。吏部銓選。委任尤重。比雖守職。務在循常。既限之以選勞。或失之於求士。宜選日拔擢一二人。不須限資次放。
四年六月十九日敕。六品以下官。令所司補授員外郎禦史。併餘供奉。宜進名授敕
其年七月敕。如聞黔州管內州縣官員多闕。吏部補人。多不肯去。成官已後。或假解。或從征。考滿得資。更別銓選。自餘管蠻獠州。大率亦皆如此。宜令所司。於諸色選人內。即召補。並馳驛發遣。至州。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。如有遲違。牒管內都督決六十。追毀告身。更不須與官。
其年九月十二日敕。諸色選人納紙保後五日內。其保識官各于當司具名品。並所在人州貫頭銜。都為一牒。報選司。若有偽濫。先用缺。然後准式處分。
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敕。要官兒子。少年未經事者。不得作縣官親民。
十二年。初定兵吏兩司員外郎專判南曹。
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敕。比來所擬注官。多不慎擇。或以資授。或未適才。宜令吏部每年先於選人內。精加簡試。灼然明閑理法者。留擬其評事已上。仍令大理長官相加簡擇。並不授非其人。
十五年九月敕。今年吏部選人。宜依例糊名試判。臨時考第奏聞。
十七年三月敕。邊遠判官。多有老弱。宜令吏部每年選人內。簡擇強幹堪邊任者。隨缺補授。秩滿。量減三兩選與留。仍加優獎。
天寶四載九月二十一日敕。侍郎銓曹。入宿令史加轉。
八載六月十六日敕旨。授官宜待攢符。
九載三月十三日敕。吏部取人。必限書判。且文學政事。本自異科。求備一人。百中無一。況古來良宰。豈必文人。又限循資。尤難獎擢。自今以後。簡縣令。但才堪政理。方圓取人。不得限以書判。及循資格注擬。諸畿望緊上中。每等為一甲。委中書門下察問。選擇堪者。然後奏授。大理評事。緣朝要子弟中。有未歷望畿縣。便授此官。既不守文。又未經事。自今以後。有此色及朝要至親。並不得注擬。
十一載七月敕。吏部選人書判濫。及雜犯不合得留者。不限選數。並放。除此之外。先後選深人。一概並留。其選深被放人。選淺得留人名。具留放逗留榜。示選人。各令知悉。仍以單狀奏聞。不須更起條目。至十二月二日。吏部尚書楊國忠奏。請兩京選人集銓日。便定留放。無長名。遂詔文部選人調集者。宜審定格限。令集銓日。各量官資書判狀跡。功優據闕合留。對眾集便定。其宏詞博學。或書判特優。超越流輩者。不須定以選數。聽集。武部選人集試日。校第功優。亦對眾留放。
十三載三月二十八日敕旨。授官取蜀郡大麻紙一張寫告身。
廣德元年二月敕。諸州府及縣。今後每有闕官。宜委本州府當日牒報本道觀察節度。及租庸使。使司具闕由。附便使牒中書門下。送吏部。依闕准式處分。其所闕官。有職務稍重者。委本府長官。於見任及比司官中簡擇。權令勾當。正官到日停。不得更差前資及白身等攝。吏部及制敕所授官。委中書門下及吏部甲。制敕出後三日內下本州。准令式計程外一月不到。任本州報中書門下吏部用闕。如灼然事故。准敕勒留。不在此限。其違限程人。六品已下。本色內殿一兩選。許同會闕不成人例。五品已上。停一二年。其殿選人。諸州諸使不得奏用。
大歷元年二月敕。許吏部選人自相舉。如任官有犯。坐舉主。從吏部侍郎王延昌奏。十二年五月敕。見任中書門下兩省五品以上。尚書省三品已上子孫。各授官者。一切擬京官。不得擬州縣官。
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。大理法官。及太常禮官。宜委吏部每至選時。簡擇才識相當者。與本司商量注擬。貞元元年正月二十五日敕。宜令清資常參官。每年於吏部選人中。各舉一人。堪任縣令錄事參軍者。所司依資注擬。便於甲歷。具所舉官名銜。仍牒禦史臺。如到任政理尤異。及無贓犯。事跡明著。所司舉錄官姓名聞。當議褒貶。仍長名後二十日舉。仍永為常式。七月。吏部奏。准今年五月敕節文。緣選人淹留多時。
理且權宜發遣。請量取建中四年授官。至今計日成三考。用闕注擬。其受替人皆于常例稍屈。亦宜量事優償。委所司選限畢後。具所用闕人名銜聞奏。至選日各減一選。
三年七月。復置吏部小選。
九年十二月制。自今已後。應諸色使行軍司馬。判官。書記。參謀。支使。推官等。使罷者。如是檢校試五品已上。不合於吏部選集。並任准罷使郎官禦史例。冬季聞奏。
十三年三月。詔於吏部選人中。簡擇通事舍人。
十九年七月敕。以關輔饑。罷今歲吏部選集。
元和三年正月。吏部奏。准去年六月敕。元和元年下文狀人。但有續闕。即便注擬。元和二年下文狀人。均待有兩季下續闕。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擬。伏以非時選集。見在無多。待闕多年。艱辛轉甚。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已前下文狀。應未得官人。並請依當年平選得選留人例。一時注擬。其十月以後。及今年下文狀人。如元敕即與處分。亦請准前注擬。其餘並請待注平選人畢。有闕相當。便與注擬。如無闕相當。即請許待續闕。敕旨。依奏。
其年三月敕。秘書省。宏文館。崇文館。左右春坊。司經局。校書郎。正字。宜委吏部。自今平流選人中。擇取志行貞進。藝學精通者注擬。
七年十二月。魏博奏。管內州縣官二百五十三員。內一百六十三員見差假攝。九十員請有司注擬。從之。
八年八月。吏部奏。請差定文武官告紙軸之色物。五品已上。用大花異紋綾紙。紫羅裏。檀木軸。六品下朝官。裝寫大花綾紙。及小花綾裏。檀木軸。命婦邑號。許用五色牋。小花諸雜色錦褾。紅牙碧牙軸。其他獨窠綾褾。金銀花牋。紅牙。發鏤軸鈿等。除恩賜外。請並禁斷。敕旨。依奏。
其年九月。刑部奏。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。諸色左降官等。經五考滿。許量移者。其降貶日授正員官。或無責詞。亦是責授。並請至五考滿。然後許本任處申闕。並餘左降官。緣任處多在遐遠。至考滿日。其申牒稽遲。致使留滯者。其刺史錄事參軍等。並請與下考。如滿後。雖已申牒。未量移間。其祿料並准天寶貞元兩度敕文。依舊支給。其本犯十惡等罪。已有正名。請從舊。從之。
其年十一月敕。有司奏。申光蔡三州州縣官。緣給復無稅。應支俸料。今量定員額及課料。其六品以下官。仍令吏部于選人中。擇優與注擬。每月課料錢。委所司量與支給。其員外課料等。本額待給復年滿。一切仍舊。
十二年七月詔。入粟助邊。古今通制。如聞定州側近。秋稼未登。念切飢民。不同常例。有人能於定州納粟五百石者。放同優比出身。仍減三選。一千石者。無官便授解。褐官。有官者。依資授官。納二千石者。超兩資。如先有出身及官。情願減選者。每三百石與減一選。
十五年二月。中書門下奏。見任正員官充職掌等。比限兩考。及授官經二周年已上。方許奏請。然後與依資改轉。有才在下位者。不免留滯。請自今已後。諸道使應奏請正員官充職掌。經一年者。即依資與改轉。如未周者。即量予同類試官。如此處分。庶將得中。敕旨。依奏。
寶歷二年十一月敕旨。京百司應合帶職事奏正員官者。自今己後。宜於諸司及府縣見任官中選擇。便以本官充職。如見任無相當者。即任於其年選人中奏用。便據資歷與官。不要更待銓試。仍永為常式。
三年正月。山陵使奏。伏以景陵光陵以來。諸司諸使。所差補押當及雜掌官等。皆據舊例。合得減選。其中有無選可減者便放非時選。吏曹緣是承優放選。例多判成。有過格年深。名身踰濫。赴常選不得者。多求減選職掌。圖得非時赴集。因緣優敕。成此倖門。其吏曹為弊頗甚。今請應差前資官充職掌。並不得取選數已過格人。庶絕奸冒。敕旨。依奏。
太和四年七月。吏部奏。當司兩銓侍郎廳。伏以吏部居文昌首曹。侍郎為尚書貳職。銓庭所宜順序。廳事固有等衰。舊以尚書廳之次為中銓。其次為東銓。自乾元中。侍郎崔器以當時休咎為虞。奏改中為西詮。以久次侍郎居左。以新次侍郎居右。因循倒置。議者非之。伏請自今以後。以久次侍郎居西銓。以新除侍郎居東銓。敕旨。依奏。
其年七月。吏部奏。三銓正令史。每銓元置七人。今請依太和元年流外銓起請。置五人。減下兩人。南曹令史一十五人。今請依太和元年流外銓起請節文。減下三人。奉敕依奏。
五年二月。吏部奏。請量抽太和三年終已來。至今年三月四月以來。得資及計入成三考闕四十五員。伏緣去冬。諸色黃衣參選者。倍多於常年。其間十七人。皆是勳臣貴戚。及常參官子弟。不可任遠處州縣官。三銓以當年合用闕。方圓發遣之外。每銓各有十餘人未得官。今請准元和中及長慶初敕例。據見在人數。量抽前件闕注擬畢。具所用闕聞奏。敕旨。宜依。
其年六月敕。應選人未試以前。南曹駁放後。經廢置詳斷。及准堂判卻收。比來南曹據給帖人數。續到續試。銓司更不考判。便同平留選人例注擬。稍涉僥倖。自今以後。應有此色。並請待正月十日。准格詳斷限畢都引。試判不及格。並雜犯。及續檢勘庫報。並前選子案不同。並駁放。不任更陳狀披訴。及重詳斷之限。
其年五月。吏部奏。准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。諸親注得外官。欲赴任。自今已後。每年須先奏聞者。今請至時准敕檢勘聞奏。其諸親薨歿。子弟注得外官。准先後敕合奏聞。起自今已後。請更赴集。更不在重奏限。其給解處審勘。仍於家狀一一具奏諸親等第。如違。駁放。敕旨。依奏。其月五日敕。應選人及冬集人子案。門下省檢勘畢後。比來更差南曹令史收領。卻納門下甲庫。在於公事。頗甚勞擾。自今已後。請勒吏部過院。本令史便自分付甲庫。以備他年檢勘。請門下省勒甲庫令史。每過選照勘收拾。明立文案據。官吏等遞相分付。不得妄有破除。南曹申請之時。如有稱失落欠少。本令史專知官。准勘檢揩改違條流例處分。
七年五月二十五日。中書門下奏。今後請令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。各於本府本道嘗選人中。揀勘擇堪為縣令司錄錄事參軍人。具課績才能聞薦。其諸州先申牒觀察使。都加考覈。申送吏部。至選集日。不要就選場更試書判。吏部尚書侍郎引詣銓曹試時務狀一道。訪以理民之術。自陳歷任以來課績。令其一一條對。其治識優長者。以為等第。便以大縣注擬。如刺史所舉。並兩人得上下考者。就加爵秩。在任年考已深者。優與進改。其縣令錄事得上下考。兼績狀者。許非時放選。如犯贓一百貫以下者。舉主量削階秩。一百貫以上者。移守僻遠小郡。觀察使望委中書門下聽奏進止。所舉人中。如有兩人善政。一人犯贓。亦得贖免。其犯贓官。永不齒錄。從之。
開成元年十月中書門下奏。兩畿及兩京奏六品以下官。除敕授外。並吏部注擬。准太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敕。中書門下奏。近敕隔絕諸司奏六品以下官。寬免占吏部闕員。亦稍絕邪濫。其兩府司錄及尉。知捕賊盜。皆藉幹能。用差專任。吏部所注。或慮與事稍乖。自今已後。京兆府及河南府司錄及尉。知捕賊盜。據官資合入者充。其餘並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。及太和四年五月七日敕處分。
會昌二年四月赦文。准太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敕。進士初合格。並令授諸州府參軍。及緊縣尉。未經兩考。不許奏職。蓋以科第之人。必宏理化。黎元之弊。欲使諳詳。近者。諸州長史。漸不遵承。雖注縣寮。多縻使職。苟從知己。不念蒸民。流例寖成。供費不少。況去年選格。改更新條。許本郡奏官。便當府充職一人。從事兩請。料錢虛占。吏曹正員。不親本任公事。其進士宜至合選年。許諸道依資奏授。試官充職。如奏授州縣官。即不在兼職之限。
廣明元年敕。吏部選人粟錯。及長名駮放者。除身名踰濫。及欠選欠考外。並以比遠殘闕注擬。
東都選
貞觀元年。京師米貴。始分人於洛州置選。
永徽元年。始置兩都舉。禮部侍郎官號。皆以兩都為名。每歲兩地別放及第。自大歷十二年。停東都舉。是後不置。
開耀元年十月。崇文館直學士崔融議選事曰。關外諸州。道裏迢遞。洛河之邑。天地之中。伏望詔東西二曹。兩京都分簡留放。既畢同赴京師。
開元元年十二月。遣黃門監魏知古。黃門侍郎盧懷慎。往東都分知選事。便令擬宋璟為東都留守。攝門監過官。
元和二年九月詔。東都留守趙宗儒。權知吏部。令掌東都選事。銓試畢日停。
太和二年九月敕。吏部今年東都選事。宜令河南尹王播權知侍郎。銓試畢日停。
三年四月敕。東都選事宜權停。
南選
上元三年八月七日敕。桂廣交黔等州都督府。比來所奏擬土人首領。任官簡擇。未甚得所。自今已後。宜准舊制。四年一度。差強明清正五品已上官。充使選補。仍令禦史同往注擬。其有應任五品已上官者。委使人共所管督府。相知具條景行藝能政術堪稱所職之狀奏聞。
大足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敕。桂廣泉建賀福韶等州縣。既是好處。所有闕官。宜依選例省補。
開元八年八月敕。嶺南及黔中參選吏曹。各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。八月三十日檢勘使了。選使及選人。限十月三十日到選所。正月三十日內。銓注使畢。其嶺南選補使。仍移桂州安置。
其年九月敕。應南選人。嶺南每府同一解。嶺北州及黔府管內州。每州同一解。各令所管勘責出身由歷。選數考課優勞等級。作簿書。先申省。省司勘應選人曹名考第。一事以上。明造歷子。選使與本司對勘定訖。便結階定品。署印牒付選使。其每至選時。皆須先定所擬官。使司團奏後。所司但覆同。即憑進畫。應給籤告。所司為寫。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寫了。差專使送付黔桂等州。州司各送本州府分付。
天寶十三載七月敕。如聞嶺南州縣。近來頗習文儒。自今已後。其嶺南五府管內白身。有詞藻可稱者。每至選補時。任令應諸色鄉貢。仍委選補使准其考試。有堪及第者。具狀聞奏。如有情願赴京者。亦聽。其前資官並常選人等。有詞理兼通。才堪理務者。亦任北選。及授北官。
大歷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敕。南選已差郎官。固宜專達。自今已後。不須更差禦史監臨。
興元元年。敕吏部侍郎劉滋。知洪州選事。時京師寇盜之後。天下蝗旱。穀價翔貴。選人不能赴調。仍命滋江南典選。以便江嶺之人。時稱舉職。
其年十一月。嶺南選補使右司郎中獨孤愐奏。伏奉建中四年九月敕。選補條件所注擬官。便給牒放上。至上都赴吏部團奏。給告身。敕旨。准敕處分。
貞元十二年十一月敕。嶺南黔中選。舊例補注訖。給票放上。其俸除手力紙筆團除雜給之外。餘並待奏申敕到後。據上日給付。其福建選補司宜停。其桂廣泉建福賀韶等州。宜依選例稱補。
二年三月。考功員外郎陳歸。為嶺南選補使。選人留放。注官美惡。違背令文。惟意出入。復供求無厭。郵傳患之。監察禦史韓參奏劾。得罪配流恩州。
元和二年八月。命職方員外郎王潔。充嶺南選補使。監察禦史崔元方監焉。
長慶二年正月敕。權停嶺南黔中今年選補。
寶歷二年二月。容管經略使嚴公素奏。當州及普寧等七縣。乞准廣韶貴賀四州例南選。從之。
太和三年敕。嶺南選補。雖是舊例。遠路行李。未免勞人。當處若有才能。廉使宜委推擇。待兵息事簡。續舉舊章。其南選使。可更停一二年。
七年正月。嶺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選補使。宜更權停一二年。
開成二年正月。又權停三年。
五年七月。潮州刺史林郇陽奏。州縣官請同漳汀廣韶桂賀等州吏曹注官。敕旨。潮州是嶺南大郡。與韶州略同。宜下吏部。准韶州例收闕注擬。餘依。
其年十一月。嶺南節度使盧均奏。當道伏以海嶠擇吏與江淮不同。若非諳熟土風。即難搜求民瘼。且嶺中往日之弊是南選。今日之弊是北選。臣當管二十五州。唯韶廣兩州官寮。每年吏部選授。道途遙遠。瘴癘交侵。選人若家事任持。身名真實。孰不自負。無由肯來。更以俸入單微。每歲號為比遠。若非下司貧弱令史。即是遠處無能之流。比及到官。皆有積債。十中無一。肯識廉恥。臣到任四年。備知情狀。其潮州官吏。伏望特循往例。不令吏部注擬。且委本道求才。若攝官廉慎有聞。依前許觀察使奏正。事堪經久。法可施行。敕旨。依奏。
附甲
聖歷元年二月敕文。武選人檢甲歷不獲者。宜牒中書門下為檢。如又不獲。若在曹有官。前後相銜可明者。亦聽為敘。
開元二年二月敕。諸色出身人銓試訖。應常選者。當年當色各為一甲。團奏給告牒。過百人已上。分不滿五人附入甲。
十六年五月敕。諸蕃應授內外文武官。及留宿衛長上者。共為一甲。其放還蕃者。別為一甲。仍具形狀年幾同為一奏。
十九年四月敕。應授官考校敘功累勳。有失錯者。門下省詳覆。有憑即為改注。
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敕。附甲授官無闕者卻牒中書門下改擬。
天寶二年十一月敕。諸州醫學生等。宜隨貢舉人例。申省補署。十年與散官。恐年歲深久。檢勘無憑。仍同流外例附甲。
大歷六年七月。宰臣奏。請自今已後。敕授文武六品以下官。敕出後。附兵部附甲團奏。
貞元五年十二月敕。除常參官及諸使判官等。餘並附所司甲。其兵部選人。亦准此。
八年二月戶部奏。內外官應直京內百司。及禁中軍。並國親勒留人等。戶部侍郎盧徵奏。伏以前件直司諸勒留官等。若勒出便帶職事。及敕留京官。即合以勒出為上日。外官比敕到為上日。如本司未經奏聞。即合同赴任官例。准貞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敕。待甲出後。省符到任日。支給俸料者。甲出未帶勒留官簽符。先下州府交替。理例未免喧爭。伏請起今以後。並須挾名勒留。敕到任方為上日。支給料錢。其附甲官有結甲。依前勒留直諸司者。待附甲後。簽到州為上日。支給課料。冀塞倖求。庶絕論訴。敕旨。宜依。
冬集
大歷十一年五月敕。禮部送進士。明經。明法。宏文生。及崇賢生。道舉等。准式。據書判資蔭。量定冬集授散其春秋。公羊。穀梁。周禮。儀禮業。人比緣習者校少。開元中。敕一例冬集。其禮業每年授散。自今以後。禮人及道舉明法等。有試書判稍優。並蔭高及身是勳官三衛者。准往例注冬集。餘並授散。
貢舉上
明經所集業附。
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。天後上表曰。伏以聖緒出自元元。五千之文。實惟聖教。望請王公以下。內外百官。皆習老子道德經。其明經鹹令習讀。一準孝經論語。所司臨時策試。請施行之。至二年正月十四日明經鹹試老子策二條。進士試帖三條。
儀鳳三年三月敕。自今已後。道德經孝經並為上經。貢舉皆須兼通。其餘經及論語。任依恆式。
長壽二年三月。則天自製臣範兩卷。令貢舉人習業。停老子。
神龍元年二月二日赦文。天下貢舉人。停習臣範。依前習老子。
開元十六年十二月。國子祭酒楊瑒奏。今之明經。習左氏者十無一二。恐左氏之學廢。又周禮。儀禮。公羊。穀梁。亦請量加優獎。遂下制。明經習左氏。及通周禮等四經者。出身免任散官。至貞元元年五月二日敕。
自今已後。明經習禮記及第者。許冬集。
天寶元年四月三日敕。自今已後。天下應舉。除崇元學生外。自餘所試道德經。宜並停。仍令所司更別擇一小經代之。其年加爾雅。以代道德經。至貞元元年四月十一日敕。比來所習爾雅。多是鳥獸草木之名。無益理道。自今已後。宜令習老子道德經。以代爾雅。其進士亦宜同大經略例帖試。至十二年三月十七日。國子司業裴肅奏。爾雅博通詁訓。綱維六經。為文字之楷範。作詩人之興詠。備詳六親九族之禮。多識鳥獸草木之名。今古習傳。儒林遵範。其老子是聖人元微之言。非經典通明之旨。為舉人所習之書。伏恐稍乖本義。伏請依前加爾雅。奉敕。宜准天寶元年四月三日敕處分。
二年三月。禮月令篇宜冠眾篇之首。餘舊次之。
三年七月。詔曰。尚書。古先所制。有異於當今。抄寫漸訛。轉疑於後學。永言刊革。必在從宜。尚書應是古字體。並依今文。
建中二年十月。中書舍人權知禮部貢舉趙贊奏。應口問大義明經等。舉人明經之目。義以為先。比來相承。唯務習帖。至於義理。少有能通。經術寖衰。莫不由此。今若頓取大義。恐全少其人。欲且因循。又無以勸學。請約貢舉舊例。稍示考義之難。承前問義。不形文字。落第之後。喧競者多。臣今請以所問。錄於紙上。各令直書其義。不假文言。既與策有殊。又事堪徵證。憑此取捨。庶歸至公。如有義策全通者。五經舉人。請准廣德元年七月敕。超與處分。明經請減二選。伏請每歲甄獎。不過數人。庶使經術漸興。人知教本。敕旨。明經義策全通者。令所司具名聞奏。續商量處分。餘依。
貞元二年六月詔。其明經舉人。有能習律一部。以代爾雅者。如帖經俱通。於本色減兩選。合集日與官。
十三年十二月。尚書左丞權禮部知貢舉顧少連奏。伏以取士之科。以明經為首。教人之本。則義理為先。至於帖書及以對策。皆形文字。並易考尋。試義之時。獨令口問。對答之失。覆視無憑。黜退之中。流議遂起。伏請准建中二年十二月敕。以所問錄於紙上。各令直書其義。不假文言。仍請依經疏對。奉敕宜依。
元和二年十二月。禮部貢舉院奏。五經舉人。請罷試口義。准舊試墨義十餘條。五經通五。明經通六。便放入第。詔從之。
七年十二月。權知禮部侍郎韋貫之奏。試明經請墨義。依舊格問口義。從之。
開成四年十月敕。每年明經及第。宜更與十人。
帖經條例
貞觀九年五月敕。自今已後。明經兼習周禮並儀禮者。於本色量減一選。
永隆二年八月敕。如聞明經射策。不讀正經。抄撮義條。纔有數卷。進士不尋史籍。惟誦文策。銓綜藝能。遂無優劣。自今已後。明經每經。帖十得六已上者。進士試雜文兩首。識文律者。然後令試策。其明法並書算舉人。亦准此例。即為常式。
永淳二年三月敕。令應詔舉人。並試策三道。即為永例。
開元八年七月。國子司業李元瓘上言。三禮三傳。及毛詩尚書周易等。並聖賢微旨。生徒教業。必事資經遠。則斯文不墜。今明經所習。務在出身。咸以禮記文少。人皆競讀。周禮經邦之軌則。儀禮莊敬之楷模。公羊穀梁。歷代宗習。今兩監及州縣。以獨學無友。四經殆絕。事資訓誘。不可因循。其學生望請量配作業。並貢人參試之日。習周禮儀禮公羊穀梁。並請帖十通五。許其入策。以此開勸。即望四海均習。九經該備。從之。
十六年十二月。國子祭酒楊瑒奏。今之舉明經者。主司不詳其述作之意。每至帖試。必取年頭月尾。孤經絕句。自今已後。考試者盡帖平文。以存大典。
十七年三月。國子祭酒楊瑒上言曰。伏聞承前之例。每年應舉。常有千數。及第兩監。不過一二十人。臣恐三千學徒。虛費官廩。兩監博士。濫糜天祿。臣竊見入仕諸色出身。每歲向二千餘人。方於明經進士。多十餘倍。自然服勤道業之士。不及胥吏。以之效官。豈識先王之禮義。陛下設學校。務以勸進之。有司為限約。務以黜退之。臣之微誠。實所未曉。今監司課試。已退其八九。考功及第。十又不收一二。若長以此為限。恐儒風漸墜。小道將興。若以出身人多。應須諸色都減。豈在獨抑明經進士也。
二十一年敕。令士庶家藏老子一本。每年貢舉人。量減尚書論語一兩條策。加老子策。
二十五年二月敕。今之明經進士。則古之孝廉秀才。近日以來。殊乖本意。進士以聲律為學。多昧古今。明經以帖誦為功。罕窮旨趣。安得為敦本復古。經明行修。以此登科。非選士取賢之道。其明經自今以後。每經宜帖十。取通五已上。免舊試一帖。仍按問大義十條。取通六已上。免試經策十條。令答時務策三道。取粗有文理者。與及第。其進士宜停小經。准明經帖大經十帖。取通四已上。然後准例試雜文及第者。通與及第。其明經中有明五經已上。試無不通者。進士中兼有精通一史。能試策十條得六已上者。委所司奏聽進止。其應試進士等唱第訖。具所試雜文及策。送中書門下詳覆。其所問明經大義日。須對同舉人考試。應能否共知。取捨無愧。有功者達。可不勉歟。此詔因侍郎姚奕奏。
天寶十一載七月。舉人帖及口試。並宜對眾考定。更唱通否。
其載十二月敕。禮部舉人。比來試人。頗非允當。帖經首尾。不出前後。復取者也之乎。頗相類之處下帖。為弊已久。須有釐革。禮部請每帖前後。各出一行。相類之處。並不須帖。
十二載六月八日。禮部奏。以貢舉人帖經。既前後出一行。加至帖通六與過。
唐會要卷七十六
貢舉中
進士
貞觀八年三月三日詔。進士試讀一部經史。
二十二年九月。考功員外郎王師旦知舉。時進士張昌齡王公瑾。並有俊才。聲振京邑。而師旦考其文策全下。舉朝不知所以。及奏等第。太宗怪無昌齡等名。因召師旦問之。對曰。此輩誠有文章。然其體性輕薄。文章浮豔。必不成令器。臣若擢之。恐後生相效。有變陛下風雅。帝以為名言。後並如其言。調露二年四月。劉思立除考功員外郎。先時。進士但試策而已。思立以其庸淺。奏請帖經。及試雜文。自後因以為常式。
開元二十四年十月。禮部侍郎姚奕請進士帖左氏傳周禮儀禮。通五與及第。
乾元初。中書舍人李揆兼禮部侍郎。揆嘗以主司取士。多不考實。徒峻其隄防。索其書策。殊不知藝不至者。居文史之囿。亦不能摛其詞藻。深昧求賢意也。及其試進士文章日。於中庭設五經及各史。及切韻本於床。而引貢士謂之曰。國家進士。但務得才。經籍在此。各務尋檢。由是數日之間。美聲上聞。
建中二年十月。中書舍人權知禮部貢舉趙贊奏。進士先時試詩賦各一篇。時務策五道。明經策三道。今請以箴論表贊代詩賦。仍試策二道。
三年四月敕。禮部應進士舉人等。自今已後。如有試官及不合選。並諸色出身人等。有應舉者。先于舉司陳狀。准例考試。如才堪及第者。送名中書門下。重加攷覈。如實才堪。即令所司追納告身。注毀官甲。准例與及第。至選日。仍稍優與處分。其正員官。不在舉限。
元和二年十二月敕。自今已後。州府所送進士。如跡涉疏狂。兼虧禮教。或曾任州府小吏。有一事不合清流者。雖薄有辭藝。並不得申送。如後舉事發。長吏奏停現任。如已停替者。殿二年。本試官及司功官。見任及已停替。並量事輕重貶降。仍委禦史臺常加察訪。
長慶元年敕。今年禮部侍郎錢徽下進士鄭郎等一十四人。宜令中書舍人王起。主客郎中知制誥白居易重試。覆落十三人。三月丁未詔。國家設文學之科。本求實才。苟容僥倖。則異至公。訪聞近日浮薄之徒。扇為朋黨。謂之關節。幹擾主司。每歲策名。無不先定。眷言敗俗。深用興懷。鄭郎等昨令重試。乃求深僻題目。貴觀學藝淺深。孤竹管是祭天之樂。出於周禮正經。閱其呈試之文。都不知其本事。辭律鄙淺。蕪累至多。其溫業等三人。粗通可與及第。其餘落下。今後禮部舉人。宜准開元二十五年敕。及第人所試雜文。先送中書門下詳覆。侍郎錢徽貶江州刺史。
三年正月。禮部侍郎王起奏曰。伏以禮部放榜。已是成名。中書重覆。尚未及第。重覆之中。萬一不定。則放榜之後。遠近誤傳。其於事理。實為非便。臣伏請今年進士堪及第者。本司攷試訖。其詩賦先送中書門下詳覆。候敕卻下本司。然後准舊例大字放榜。從之。
太和七年八月。禮部奏。進士舉人先試帖經。並略問大義。取經義精通者。次試議論各一首。文理高者。便與及第。其所試詩賦並停者。伏請帖大小經各十帖。通五通六為及格。所問大義。便與習大經內。准格明經例問十條。仍對眾口義。伏准新制。進士略問大義。緣初釐革。今且以通三通四為格。明年以後。並依明經例。其所試議論。請限五百字以上為式。敕旨。依奏。
八年正月。中書門下奏。進士放榜。舊例。禮部侍郎皆將及第人名先呈宰相。然後放榜。伏以委任有司。固當精慎。宰相先知取捨。事匪至公。今年以後。請便令放榜。不用先呈人名。其及第人所試雜文。及鄉貫三代名諱。並當日送中書門下。便合定例。敕旨。依奏。其年十月。禮部奏。進士舉人。自國初以來。試詩賦帖經時務策五道。中閒或蹔改更。旋即仍舊。蓋以成格可守。所取得人故也。去年八月敕節文。先試帖經口義議論等。以臣商量。取其折衷。伏請先試帖經通數。依新格處分。敕旨。依奏。
九年十二月。中書門下奏。今月九日。閤內面奉進止。令條流進士人數。及減下諸色入仕人等。准太和四年格。及第不得過二十五人。今請加至四十人。明經准太和八年正月敕。及第不得過一百一十人。今請再減下十人。
開成元年二年三年。並高鍇知貢舉。每年皆恩賜題目。及第並四十人。
其年十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朝廷設文學之科。以求髦俊。臺閣清選。莫不由茲。近緣覈實不在於鄉閭。趍名頗雜於非類。致有跋扈之地。情計交通。將澄化源。在舉明憲。臣等商量。今日以後。舉人於禮部納家狀後。望依前五人自相保。其衣冠則以親姻故舊。久同遊處者。其江湖之士。則以封壤接近。素所諳知者為保。如有缺孝弟之行。資朋黨之勢。跡由邪徑。言涉多端者。並不在就試之限。如容情故。自相隱蔽。有人糾舉。其同舉人並三年不得赴舉。仍委禮部明為戒勵。編入舉格。敕。依奏。
會昌三年正月敕。禮部所放進士及第人數。自今後。但據才堪即與。不要限人數每年止於二十五人。
四年二月。權知貢舉左僕射太常卿王起。放及第二十五人。續奏五人堪放及第。楊質至。竇緘。楊嚴。鄭樸。源重。奉敕。祗放楊嚴及第。餘並落下。
五年二月。諫議大夫權知貢舉陳商。放及第三十七人
其年三月。敕戶部侍郎翰林學士白敏中重試。覆落七人。
其月。中書門下奏。貢舉人並不許於兩府取解。仰於兩都國子監就試。
大中元年正月。禮部侍郎魏扶放及第二十三人。續奏堪放及第三人。封彥卿。崔琢。鄭延休等。皆以文藝為眾所知。其父皆在重任。不敢選。取其所試詩賦封進。奏進止。令翰林學士戶部侍郎知制誥韋琮等考。盡合程度。
其月二十五日。奉進止。並付所司放及第。有司考試。祗合在公。如涉徇私。自有典刑。從今已後。但依常例取捨。不得別有奏聞。
其年六月。中書門下奏。貢舉人取解。宜准舊例。于京兆河南府集試。從之。
二年正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從貞元元年太和九年秋冬前。皆是及第。便從諸侯府奏試官。充從事。兼史館集賢宏文諸司諸使奏官充職。以此取人。常多得士。由是長不乏材用。太和會昌末。中選後四選。諸道方得奏充州縣官職。如未合選。並不在申奏限。臣等昨已奏論。面奉進止。自今已後。及第後第三年。即任奏請。敕旨。依奏。
天祐三年三月敕。今年吏部所放進士。依去年人數外。更放兩人。
緣舉雜錄
長壽。二年十月。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。伏見比年以來。天下諸州所貢物。至元日。皆陳在禦前。唯貢人獨於朝堂拜列。但孝廉秀異。既充歲貢。宜列王庭。豈得金帛羽毛。升於玉階之下。賢良文學。棄彼金門之外。恐所謂貴財而賤義。重物而輕人。伏請貢人至元日引見。列在方物之前。以備充庭之禮。制曰。可。
開元五年九月詔。諸州鄉貢明經進士見訖。宜令引就國子監。謁先師。學官為之開講。質問疑義。仍令所司優厚設食。兩館及監內得解舉人。亦准此。其日。清官五品已上。及朝集使。並往觀禮。即為常式。謁先師。自此始也。
十九年六月敕。諸州貢舉。皆於本貫籍分信明者。然依例。不得於所附貫。便求申送。如有此色。所由州縣即便催科。不得遞相容許。
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。禮部以貢舉請別置印。
天寶十二載七月十三日詔。天下舉人。不得充鄉賦。皆須補國子學士。及郡縣學生。然後聽舉。至至德元年已後。依前鄉貢。永泰元年七月。以京師米貴。遂分兩京集舉人。至大歷十年五月十九日敕。今年諸色舉人。悉赴上都。准舊例。十月二十五日隨考試。戶部著到。興元元年。中書省有柳樹。建中末枯。至是再榮。人謂之瑞柳。禮部侍郎呂渭試進士。以瑞柳為題。上聞而惡之。
貞元七年。兵部侍郎陸贄。權知貢舉。時崔元翰梁肅。文藝冠時。贄輸心於肅。與元翰推薦藝實之士。升第之日。雖眾望不愜。然一歲選士。纔十四五。數年之內。居臺省者十餘人。
十六年十二月敕。禮部別頭舉人。宜委禮部考試。不須置別頭。
十八年五月敕。明經進士。自今已後。每年考試所拔人。明經不得過一百人。進士不得過二十人。如無其人。不必要補此數。
十九年敕。禮部舉人。自春以來。久愆時雨。念其旅食京邑。資用屢空。其禮部舉人。今年宜權停。
元和十三年十月。權知禮部侍郎庾承宣奏。臣有親屬應明經進士舉者。請准舊例送考功試。從之。自貞元十六年。高郢掌貢舉。請權停考功別試。識者是之。自今始復。
太和元年二月敕。自今已後。天下勳臣節將子弟。有能修詞尚學。應進士明經。及通史學者。委有司務加獎引。
其年七月敕。今年宜權於東都置舉。其明經進士。便在東都赴集。其上都國子監舉人等。合在上都試。及節目未盡者。條流奏聞。
八年正月。禮部侍郎李漢奏。准太和七年八月敕。貢舉人不要試詩賦策。且先帖大經小經。共二十帖。次對正義十道。次試議論各一首訖。考覈放及第。其月。敕吏部禮部兵部。今年選近。緣秋末蟲旱相因。恐致災荒。權令停罷。及斂藏之後。物力且任。念彼求名之人。必懷觖望之志。寧違我令。以慰其心。宜依常例卻置。應緣所納文狀及銓試等期限。仍准今年格文。遞延一月。
大中元年正月敕。自今放進士榜後。杏園任依舊宴集。所司不得禁制。先是。武宗好遊巡。曲江亭禁人宴聚故也。
十年四月。禮部侍郎鄭顥。進諸家科目記十三卷。敕付翰林。自今放榜後。仰寫及第姓名。及所試詩賦題目進入內。仍付所司。逐年編次。
鹹通十一年四月敕。去年屬以用軍之際。權停貢舉一年。今既偃戈。卻宜仍舊。來年宜別許三十人及第。進士十人。明經進士二十人。已後不得援例。
制科舉
顯慶三年二月。志烈秋霜科。韓思彥及第。
乾封元年。幽素科。蘇瑰。解琬。苗神客。格輔元。徐昭。劉訥言。崔穀神及第。
上元三年正月。辭殫文律科。崔融及第。
永隆元年。嶽牧舉。武陟縣尉員半千及第。上禦武成殿親問曰。兵書雲。天陣地陣人陣。各何謂也。半千對曰。臣觀載籍。多謂天陣。謂星辰孤虛也。地陣。謂山川向背也。人陣。謂偏伍彌縫也。以臣愚見。謂不然矣。夫師出以義。有若時雨。得天之時。此天陣也。兵在足食。且耕且戰。得地之利。此地陣也。士卒輕利。將帥和睦。此人陣也。若有兵者。使三者去矣。其何以戰。上深賞之。
垂拱四年十二月。辭標文苑科。房晉。皇甫瓊。王旦及第。
永昌元年正月。蓄文藻之思科。彭景直及第。抱儒素之業科。李文願及第。
長壽三年四月。臨難不顧徇節寧邦科。薛稷。寇泚及第。
證聖元年。長才廣度沈跡下僚科。張漪及第。
萬歲通天元年。文藝優長科。韓璘及第。
神功元年九月。絕倫科。蘇頲。崔元童。袁仁敬。何鳳。孟兼禮。洪子輿。盧從願。趙不欺及第。
大足元年。理選使孟詵試拔萃科。崔翹。鄭少微及第。疾惡科。馮萬石及第。
長安二年。龔黃科。馮克麾及第。
神龍二年。才膺管樂科。張大求。魏啟心。魏愔。盧絢。張文成。褚璆。成廙業。郭璘。趙不為及第。才高位下科馮萬石。晁良貞。張敬及第。
二年。才堪經邦科。張九齡。康元瑰及第。賢良方正科。蘇晉。宋務光。寇泚。盧怡。呂恂及第。
景龍二年。抱器懷能科。夏侯銛及第。茂才異等科。王敬從。盧重元及第。
景雲二年。文以經國科。袁暉。韓朝宗及第。藏名負俗科。李俊之及第。
先天二年。文經邦國科。韓休及第。藻思清華科。趙冬曦及第。寄以宣風則能興化變俗科。郭璘之及第。道侔伊呂科。張九齡及第。手筆俊拔超越流輩科。杜昱。張子漸。張秀明。常無咎。趙居正。賈登。邢巨及第。
開元元年。直言極諫科。梁昇卿。袁楚客及第。哲人奇士逸倫屠釣科。孫逖及第。良才異等科。邵潤之。崔翹及第。
五年。文儒異等科。崔侃。褚庭誨及第。文史兼優科。李昇期。康子元。達奚珣及第。
六年。博學通藝科。鄭少微。蕭識及第。
七年。文辭雅麗科。邢巨。苗晉卿。褚思光。趙良器及第。
十二年。將帥科。裴敦復。房自謙及第。
十五年。武足安邊科。鄭防。樊衡及第。高才沈淪草澤自舉科。鄧景山及第。
十七年。才高未達沈跡下僚科。吳鞏及第。
十九年。博學宏詞科。鄭昉。陶翰及第。
二十一年。多才科。李史魚及第。
二十三年。王伯科。劉璀。杜綰及第。智謀將帥科。張重光。崔圓。李廣琛及第。
天寶元年。文辭秀逸科。崔明允。顏真卿及第。
六載。風雅古調科。薛璩及第。
十三載二月。辭藻宏麗科。楊綰及第。
大歷二年。樂道安貧科。楊膺及第。
六年。諷諫主文科。鄭珣瑜。李益及第。
建中元年。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。薑公輔。元友直。樊澤。呂元膺及第。文辭清麗科。奚涉。梁肅。劉公亮。鄭轅。沈封。吳通元及第。經學優深科。孫玼。黎逢。白季隨及第。高蹈邱園科。張紳。衛良儒。蘇哲及第。軍謀越眾科。夏侯審。平知和。鄭儋。淩正。周渭。丁悅及第。孝弟力田聞於鄉閭科。郭黃中。崔浩。李牧及第。
貞元元年九月。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。韋執誼。鄭利用。穆質。楊邵。裴復。柳公綽。歸登。李直方。崔邠。鄭敬。魏宏簡。沈迴。田元祐。徐袞及第。博通墳典達於教化科。熊執易。劉簡甫及第。識洞韜略堪任將相科。許贄及第。
四年四月。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。崔元翰。裴次元。李彜。崔農。史牟。陸震。柳公綽。趙參。徐宏毅。韋彭壽。鄒儒立。王及。杜倫。元易。王真及第。清廉守節政術可稱堪縣令科。李巽及第。孝弟力田聞於鄉閭科。張皓及第。
十年十二月。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。裴珣。王播。朱諫。裴度。熊執易。許堯佐。徐宏毅。杜轂。崔群。皇甫鎛。王仲舒。許季同。仲子陵。鄭士林。邱穎及第。博通墳典通於教化科。朱穎及第。詳明政術可以理人科。張平叔。李景亮及第。
元和元年四月。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。元禎。韋惇。獨孤鬱。白居易。曹景伯。韋慶復。崔綰。羅讓。崔護。薛存慶。韋珩。李瑀。元修。沈傳師。蕭俛。柴宿及第。達於吏治可使從政科。陳岵及第。
二年四月。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。牛僧孺。皇甫湜。李宗閔。李正封。吉宏宗。徐晦。賈餗。王起。郭球。姚袞。庾威及第。博通墳典達於教化科。馮苞陸亙及第。軍謀宏達材任將帥科。樊宗師及第。達於吏治可使從政科。蕭睦及第。
長慶元年十二月。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。龐嚴。任畹。呂述。姚中立。韋曙。李回。崔嘏。崔龜從。韋正貫。崔知白。陳元錫及第。詳明政術可以理人科。崔郢及第。軍謀宏達材任將帥科。吳思。李商卿及第。博通墳典達於教化科。李思元及第。
寶歷元年四月。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。唐紳。楊儉。韋瑞符。舒元褒。蕭敞。楊魯士。來擇。趙祝。裴暉。韋繇。李昌寶。嚴楚封。李涯。蕭夷中。馮球。元晦及第。詳明吏治達於教化科。韋正貫及第。軍謀宏達材任邊將科。裴儔。侯雲章及第。
太和二年閏三月。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。李郃。裴休。裴素。南卓。李甘。杜牧。馬植。鄭亞。崔博。崔興。王式。羅邵京。崔渠。韓賓。崔慎由。苗愔。韋昶。崔煥。崔讜及第。詳明吏理達於教化科。宋昆及第。軍謀宏達堪任將帥科。鄭冠。李式及第。
載初元年二月十四日。試貢舉人于洛成殿前。數日方畢。殿前試人。自茲始也。
天授三年。左補闕薛謙光上疏曰。國以得賢為寶。臣以貢士為忠。是以子皮之讓國僑。鮑叔之推管仲。燕昭委兵於樂毅。符堅託政于王猛。此由識士之深也。若宰我見愚于仲尼。逢萌被知于文叔。韓信無聞於項氏。毛遂不齒于平原。此失士之故也。何者。比來薦舉。多不以才。假譽馳聲。互相推獎。希潤身之小計。忘臣子之大猷。非所以報國求賢。副陛下翹翹之望也。古之取士。有異於今。先觀名行之源。考其鄉邑之譽。崇禮讓以勵己。揚信義以標信。以敦材為先最。以雕蟲為後科。故人崇勸讓之風俗去輕浮之行。希古者必修確然不拔之操。行難進易退之規。眾議已定其高下。郡將難誣于曲直。故計貢賢愚。即州將之榮辱。穢行彰露。亦鄉人之厚顏。是以李陵降而隴西慚。段幹隱而西河美。故名勝於利。則小人之道銷。利勝於名。則貪暴之風扇。是知化俗之本。須擯輕浮。昔冀缺以蹈禮升朝。則晉人知禮。文翁以儒林獎俗。則蜀士從儒。未有上之所好。而下不從其化者也。自七國之季。雖雜縱橫。而漢世求才。猶徵百行。是以禮節之士。道德自修。裏閭推高。然後為府寺所辟。魏氏取人。尤愛放達。晉宋之後。祗重門資。獎為人求官之風。乖授職推賢之義。有梁薦士。雅愛屬辭。陳氏簡賢。特珍賦詠。故其以詩酒為重。不以修身為務。逮至隋室。餘風尚存。開皇中。李諤論之于文帝曰。魏之三祖。更好文辭。世俗以此相高。朝廷以茲擢士。故文章日煩。其政日亂。帝納李諤之策。由是下制禁斷文筆浮辭。其年。泗州刺史司馬幼之。以表不典實得罪。於是風俗改勵。政化大行。煬帝嗣興。又變前法。置進士等科。於是後生之徒。復相倣效。緝綴小文。名之策學。不以指實為本。而以虛浮為貴。有唐纂歷。雖改革於前非。陛下君臨。思察才於共治。樹本崇化。唯在旌賢。今之舉人。有乖事實。議行決小人之筆。行修無長者之論。策第喧競於州府。祈恩不勝於拜伏。或明制纔出。試遣搜。馳驅府寺之門。出入王公之第。察其行而度其才。則人品於茲見矣。徇已之心切。則至公之理乖。貪仕之性彰。則廉潔之風薄。是知府命雖高。異叔度勤勤之讓。黃門已貴。無秦嘉耿耿之辭。縱不能抑已推賢。亦不肯待於三命。祗如才應經邦之流。唯令試策。武能制敵之列。祗驗彎弧。若其文擅清奇。便充甲第。藻思微減。旋即告歸。以此收人。恐乖事實。何者。樂廣假筆于潘嶽。靈運辭高於穆之。平津文劣於長卿。子建筆麗于荀彧。若以射策為最。則潘謝賈馬。必居孫樂之右。若使協贊機猷。則安仁靈運。亦無裨補之益。由此言之。不可一概取也。至如武藝。則趙雲雖勇。資諸葛之指揮。周勃雖雄。乏陳平之計略。若使樊噲居蕭何之任。必無指縱之機。使蕭何入戲下之軍。亦無免主之效。是知謀將不取於弓馬。良相不資於射策。伏願降明詔。頒峻科。斷浮虛之餘辭。取實用之良策。文則試以效官。武則令其守禦。初既察言觀行。終則循名責實。謹按漢法。所舉之主。終身保任。揚雄之坐田儀。責其冒薦。成子之居魏相。酬於得賢。賞罰之令行。則請謁之心絕。退讓之義著。則貪競之路銷。仍請寬立年限。容其採訪。簡汰堪用者。令其試守以觀能否。參驗以別是非。不實免王丹之官。得人加翟璜之賞。自然舉得真才。斯君子之道長矣。
景雲元年十二月制。四方選集。群才輻湊。操斧伐柯。求之不遠。其有能習三經。通大義者。綜一史。知本末者。通三教宗旨。究精微者。善六經文字。辨聲象者。博雅曲度。和六律五音者。韜略學孫吳。識天時人事者。暢於辭氣。聰於受領。善敷奏吐納者。咸令所司。博採明試。朕親擇焉。
開元八年三月。上親策試應制舉人於含元殿。謂曰。古有三道。今減從一道。近無甲科。朕將存其上第。務收賢俊。仍令有司設食。
二十六年正月敕。孝弟力田。風化之本。比來將同舉人考試辭策。今後兩事兼著。狀跡殊尤者。委所由長官時以名薦。更不須隨考使例申送。
天寶十三載十月一日。禦勤政樓。試四科舉人。其辭藻宏麗。問策外更試詩賦各一道。制舉試詩賦。從此始。
元和三年三月敕制。舉人試訖。有逼夜納策。計不得歸者。並於光宅寺止宿。應巡檢勾當官吏。並隨從人等。待舉人納策畢。並赴保壽寺止宿。仍各仰金吾衛使差人監引。送至宿所。如勾當。勿令喧雜。
其年四月。以起居舍人翰林學士王涯為都官員外。吏部員外郎韋貫之為果州刺史。先是。策賢良。詔楊於陵。鄭敬。李益。與貫之同為考官。是年。牛僧孺。皇甫湜。李宗閔條對甚直。無所畏避。考官考三策。皆在第。權倖或惡其詆己。而不中第者。乃註解其策。同為唱誹。又言涯居翰林。其甥皇甫湜中選。考覈之際。不先上言。故同坐焉。居數日。貫之再黜巴州司馬。涯虢州司馬。楊於陵遂出為廣州節度使。裴時為翰林學士。居中覆視。無所同異。乃為貴倖泣訴情罪於上。上不得已。罷翰林學士。除戶部侍郎。
十五年二月敕。先帝所徵賢良方正。能直言極諫等科目。朕不欲親試。宜令中書門下尚書省四品已上官。就尚書省同試。吏部尚書趙宗儒奏。奉敕以先朝所徵制科舉人。令與中書門下四品已上官。同于尚書省就試者。伏以制科所試。本在親臨。南省策試。亦非舊典。況今山陵日近。公務繁迫。待問之士。就試非多。臣商量且宜停罷。從之。
太和二年。以左散騎常侍馮宿。太常少卿賈餗。庫部郎中龐嚴。為考策官。第二十二人。而前進士劉蕡策果切直。不居是選。其閒指陳時事。不避貴近。言辭激切。士林感動。雖賈董無以過也。而考官有所畏忌。不敢上聞。隨例擯斥。識者議之。物論喧然不平。守道正人傳其文。至有相對而泣者。諫官等或將其策。白於宰臣。宰臣怯憚。亦不敢為之明白。登科人李郃者。深有所愧。抗表請讓官於蕡。事竟不行。及天復初。劉季述敗。起居郎羅袞上疏。請追贈蕡。於是下詔贈左諫議大夫。仍訪子孫敘用。初。蕡條對制策。言宦官權盛。後必為患。及是而果然也。
四年正月德音節文。天下諸色人中。有賢良方正。能直言極諫。及經術優深。可為師法。詳明吏治。達於教化等科。委常參官及方牧郡守。各舉所知。草澤無人舉者。亦聽自舉。限來年正月至上都。五年正月十七日詔。以兵戈未息。權停。
大中元年二月。吏部宏辭舉人漏洩題目。為禦史臺所劾。侍郎裴稔。改國子祭酒。郎中周敬復。罰兩月俸料。考試官刑部郎中唐扶。出為虔州刺史。監察禦史馮顓。罰一月俸料。其登科十人並落下。
十二年三月。中書舍人李藩知舉。放博學宏詞科陳琬等三人。及進詩賦論等。召謂藩曰。所賦詩中重用字何如。藩曰。錢起湘靈鼓瑟詩。有重用字。乃是庶幾。上曰。此詩似不及起。乃落下。
孝廉舉
貞觀十八年二月六日。引汴鄜諸州所舉孝廉。賜坐於禦前。上問以皇王政術。及皇太子問以曾參孝經。並不能答。太宗謂曰。自楚莊王以群臣莫逮。退而有憂色曰。諸侯能自得師者王。自為謀而莫己若者亡。今以不穀之不德。群臣言莫我逮。我國能免於亡乎。朕發詔徵天下俊異。纔以淺近問之。鹹不能答。海內賢哲。將無其人耶。朕甚憂之。
寶應二年六月二十日。禮部侍郎楊綰奏。請每歲舉人。依鄉舉裏選察秀才孝廉。敕令公卿以下集議。中書舍人賈至議曰。楊綰所奏。實為正論。然衣冠遷徙。人多僑寓。士居鄉土。百無一二。今依古制。恐取士之道未盡。今禮部每歲擢甲乙之科。祗足長浮薄之風。開僥倖之路矣。其國子博士等。望加員數。十道大郡。量置大學館。令博士出外兼領。郡官召致生徒。依乎故事。保桑梓者。鄉裏舉焉。在流寓者。庠序推焉。如此則青青不復興刺。擾擾由其歸本焉。敕旨。每州每歲察孝廉。取在鄉閭有孝弟廉恥之行薦焉。委有司以禮待之。試其所通之學。五經之內。精通一經。兼能對策。達於治體者。並量行業授官。其明經進士並停。道舉亦宜准此。況所司作條件處分。七月二十六日。禮部侍郎楊綰奏貢舉條目曰。孝廉各令精通一經。其取左氏傳。公羊。穀梁。禮記。周禮。儀禮。毛詩。尚書。周易。任通一經。每經問義二十條。皆取旁通諸義。務窮根本。試格策三道。問古今治體。及當今時務。要取堪行用者。仍每日問一道。頻三日畢。經義及策全通為上第。其上第者。望付吏部。便與官。其問義每十條通七。策通二為中第。與出身。下者罷之。又論語孝經皆聖人深旨。孟子亦儒門之達者。其學官望兼習此三者。共為一經。其試如上。秀才舉人。望令精通五經。問義二十條。對策五道。全通者為上第。上第者送名中書門下。請超與處分。問義十條通七。策通四為中第。中第者送吏部與官。下者罷之。孝弟力田。但能熟讀一經。言音典切。即令所司舉送試通使與出身。其今年舉人。或舊業既成。理難速改。或遠州所送。身已在途。事須收獎。不可中廢。其今秋舉人中。有情願依舊舉業者。亦聽。今年之後。一依新敕。敕旨。進士明經。置來日久。今頓令改業。恐難其人。諸色舉人。宜與舊法兼行。至建中元年六月九日。敕孝廉科宜停。
開元禮舉
貞元二年六月十一日敕。開元禮。國家盛典。列聖增修。今則不列學科。藏在書府。使效官者昧於郊廟之儀。治家者不達冠婚之義。移風固本。合正其源。自今已後。其諸色舉人中。有能習開元禮者。舉人同一經例。選人不限選數許習。但問大義一百條。試策三道。全通者超資與官。義通七十條。策通兩道已上者。放及第。已下不在放限。其有散官能通者。亦依正官例處分。至貞元九年五月二十日敕。其習開元禮人。問大義一百條。試策三道。全通者為上等。大義通八十條已上。策兩道以上。為次等。餘一切並准三禮例處分。仍永為常式。
元和八年四月。吏部奏。應開元禮及學究一經登科人等。舊例據等第高下。量人才授官。近日緣校書正字等名望稍優。但霑科第。皆求注擬。堅待員闕。或至踰年。若無科條。恐長僥倖。起今已後。等第稍高。文學兼優者。伏請量注校正。其餘署。開元禮人。太常寺官有闕。相當注。通經人。國子監官闕。相當者。並請先授。以備講討。如不情願。即通注他官。庶名實有名。紀律可守。其今年以前待闕人。亦請依此條限。使為常制。敕旨。依奏。
三禮舉
貞元九年五月二日敕。王者設教。勸學攸先。生徒肄業。執禮為本。然則禮者務學之本。立身之端。居安之大猷。致治之要道。頃有司定議。習禮經者。獨授散官。頗乖指要。姑務宏獎。以廣儒風。自今已後。諸色人中。有習三禮者。前資及出身人。依科目例選。吏部考試白身人。依貢舉例。吏禮部考試。每經問大義三十條。試策三道。所試大義。仍委主司於朝官學官中。揀選精通經術三五人聞奏。主司於同試問義策全通為上等。特加超獎。大義每經通二十五條以上。策通兩道已上。為次等。依資與官。如先是員外試官者。聽依正員例。其諸館學生。願習三禮及開元禮者。並聽。仍永為常式。
三傳三史附
長慶二年二月。諫議大夫殷侑奏。謹按春秋二百四十二年行事。王道之正。人倫之紀備矣。故先師仲尼稱志在春秋。歷代立學。莫不崇尚其教。伏以左傳卷軸文字。比禮記多校一倍。公羊穀梁。與尚書周易多校五倍。是以國朝舊制。明經授散。若大經中能習一傳。即放冬集。然明經為傳學者。猶十不一二。今明經一例冬集。人之常情。趍少就易。三傳無復學者。伏恐周公之微旨。仲尼之新意。史官之舊章。將墜於地。伏請置三傳科。以勸學者。左傳問大義五十條。公羊穀梁各問大義三十條。策三道。義通七以上。策通二以上。與及第。其白身應者。請同五經例處分。其先有出身及前資官應者。請准學究一經例處分。又奏。歷代史書。皆記當時善惡。係以褒貶。垂裕勸戒。其司馬遷史記。班固範煜兩漢書。音義詳明。懲惡勸善。亞於六經。堪為世教。伏惟國朝故事。國子學有文史直者。巨集文館巨集文生。並試以史記兩漢書三國志。又有一史科。近日以來。史學都廢。至於有身處班列。朝廷舊章。昧而莫知。況乎前代之載。焉能知之。伏請置前件史科。每史問大義一百條。策三道。義通七。策通二以上。為及第。能通一史者。請同五經三傳例處分。其有出身及前資官應者。請同學究一經例處分。有出身及前資官。優稍與處分。其三史皆通者。請錄奏聞。特加獎擢。仍請頒下兩都國子監。任生徒習讀。敕旨。宜依。仍付所司。
童子
廣德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敕。孝弟力田科。其每歲貢宜停。童子每歲貢者亦停。童子仍限十歲以下者。至大歷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敕。童子舉人。取十歲以下者。習一經兼論語孝經。每卷誦文十科全通者。與出身。仍每年冬本貫申送禮部。同明經舉人例考試訖聞奏。至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敕。童子科宜停。開成三年十二月敕。諸道應薦萬言童子等。朝廷設科取士。門目至多。有官者合詣吏曹。未仕者即歸禮部。文詞學藝。各盡其長。此外更或延引。則為冗長。起今以後。不得更有聞薦。俾由正路。禁絕倖門。雖有是命。而以童子為薦者。比比有之。
明法
貞元二年六月敕。明法舉人。有能兼習一經。小帖義通者。依明法例處分。
唐會要卷七十七
貢舉下
科目雜錄
太和元年十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凡未有出身未有官。如有文學。祇合於禮部應舉。有出身有官。方合於吏部赴科目選。近年以來。格文差誤。多有白身及用散試官並稱鄉貢者。並赴科目選。及注擬之時。即妄論資次。曾無格例。有司不知所守。其有宏辭拔萃。開元禮。學究一經。則有定制。然亦請不任用在散試官限。其三禮。三傳。一史三史。明習律令等。如白身。並令國學及州府。同明經一史。三禮三傳同進士三史。當年關送吏部。便授第二任官。如有出身及有正員官。本是吏部常選人。則任於吏部不限選數應科目選。仍須檢勘出身。及授官無踰濫否。緣取學藝。其餘文狀錯繆。則不在駮放限。如考試登科。並依資注與好官。唯三史則超一資授官。如制舉人暨諸色人皆得選試。則無出身無官人並可。亦請不用散試官。伏以散試偶於諸道甄錄處得便第二第三任官。既用虛銜。及授官則勝進士及諸色及第登科人授官。實恐僥倖。敕旨。依奏。
大中十年五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據禮部貢院見置科目內。開元禮。三禮。三傳。三史。學究。道舉。法。算。童子等九科。近年取人頗濫。曾無實藝可採。徒添入仕之門。須議條流。俾精事業。臣等已於延英面奏。伏奉聖旨。將文字奏來者。其前件九科。臣等商量。望起大中十年權停三年滿後。至時。赴科試者。令有司據所舉人先進名。令中書舍人重覆問過。如有本業稍通。堪備朝廷顧問。即作等第進名侯敕處分如事業荒蕪。不合送名。而妄送者。考官先議朝責。其童子近日諸道所薦送者。多年齒已過。考其所業。又是常流。起今已後。望令天下州府。薦童子並須實年十一十二已下。仍須精熟。經旨全通。兼自能書寫者。如違條例。本道長吏。亦宜議懲罰。從之。
鹹通四年二月。進士皮日休上疏。請以孟子為學科曰。臣聞聖人之道。不過乎經。經之降者。不過乎史。史之降者。不過乎子。子不異乎道者。孟子也。今國家有業莊列之書者。亦登於科。其誘善也雖深。而懸科也未正。伏望命有司去莊列之書。以孟子為主。有能精通其義者。其科選視明經同。疏奏。不答。
宏文崇文生舉
開元二十六年正月八日敕。文宏文崇文生。緣是貴冑子孫。多有不專經業。便與及第。深謂不然。自今已後。一依令式考試。至天寶十四載二月十日。宏文館學生。自今已後。宜依國子監學生例帖試。明經進士帖經並減半。雜文及策。皆須粗通。仍永為恆式。
廣德元年七月二十六日敕。宏文崇文兩館生。皆以資蔭補充。所習經業。務須精熟。楷書字體。皆得正樣。通者與出身。不通者罷之。
貞元四年正月敕。應補宏文崇文學生。員闕至少。請補者多。就中商量。須有先後。伏請准建中三年十一月敕。先補皇緦麻已上親。及次宰輔子孫。仍於同類之內。所用蔭。先盡門地清華。履歷要近者。其餘據官蔭高下類例處分。六年九月敕。本置兩館學生。皆選勳賢冑子。蓋欲令其講藝。紹襲家風。固非開此倖門。隳紊典教。且令式之內。具有條章。考試之時。理須精覈。比聞此色。倖冒頗深。或假市門資。或變易昭穆。殊愧教化之本。但長僥競之風。未補者務取闕員。已補者自然登第。用蔭既已乖實。試藝又皆假人。誘進之方。豈當如此。自今已後。所司宜據式文考試。定其升黜。如有假貸。並准法處分。
太和七年八月九日敕。宏文崇文兩館生。今後並依式。試經畢日。仍差都省郎官兩人覆試。須責保任。不得輒許替代。
九年十二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奉進止。令減下諸色入仕人。其宏文館學生見定十六人。今請減下一人。敕旨。依奏。
開成三年二月。兩軍使狀稱。請准太和元年五月十七日以前敕文。官階至品。便許用蔭。與子孫補兩館生出身。敕旨。神策大將軍用蔭補兩館生。宜准左右金吾大將軍例處分。
崇元生道舉附。
開元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。于元元皇帝廟置崇元學。令習道德經。莊子。文子。列子。待習成後。每年隨舉人例送名至省。准明經考試。通者准及第人處分。其博士置一員。
天寶元年五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兩京及諸郡崇元學生等。伏准開元二十九年正月制。前件人合習道德。南華。通元。沖虛等四經。又准天寶元年二月制。改庚桑子為洞靈真經。准請條補。崇元學亦合習讀。伏准後制。合通五經。其洞靈真經人間少本。臣近令諸觀尋訪。道士全無習者。本既未廣。業實難成。並沖虛通元二經。亦恐文字不定。元教方闡。學者宜精。其洞靈等三經。望付所司。各寫十本。校定訖。付諸道採訪使頒行。其貢舉司及兩京崇元學生。亦望各付一本。今冬崇元學人。望且准開元二十九年正月制考試。其洞靈真經。請待業成後准式。從之。
二年三月十六日制。崇元生試及帖策各減一條。三年業成。始依常式。
七載五月十三日。崇元生出身。至選時。宜減於常例一選。以為留放。
十三載十月十六日。道舉停習道德經。加周易。宜以來載為始。至寶應三年六月二十日。道舉宜停。七月二十六日敕。禮部奏。道舉既停。其崇元生望付中書門下商量處分。
大歷三年七月。增置崇元生員滿一百。
建中二年二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准制。崇元館學生試日。減策一道者。其崇元館附學官見任者。既同行事。理合霑恩。惟策一道不可。更減大義兩條。從之。
論經義
貞觀十二年。國子祭酒孔穎達。撰五經義疏一百七十卷。名曰義贊。有詔改為五經正義。太學博士馬嘉運每掎摭之。有詔更令詳定。未就而卒。
永徽二年三月十四日。詔太尉趙國公長孫無忌。及中書門下。及國子三館博士。宏文學士。故國子祭酒孔穎達所撰五經正義。事有遣謬。仰即刊正。至四年三月一日。太尉無忌。左僕射張行成。侍中高季輔。及國子監官。先受詔修改五經正義。至是功畢。進之。詔頒於天下。每年明經。依此考試。
長安三年三月。四門博士王元感。表上尚書糾謬十卷。春秋振滯二十卷。禮記繩愆三十卷。並所註孝經史記漢書。請官給紙筆。寫上祕閣。制令宏文崇文兩館學士。及成均博士。詳其可否。宏文館學士祝欽明。崇文館學士李憲。趙元亨。成均博士郭山惲。皆專守先儒章句。深譏元感掎摭舊義。元感隨方應答。竟不之屈。唯鳳閣舍人魏知古。司封郎中徐堅。左史劉知幾。右司張思敬。雅好異聞。每為元感申理其義。由是擢拜太子司議郎。
開元七年三月一日敕。孝經尚書。有古文本孔鄭註。其中旨趣。頗多踳駮。精義妙理。若無所歸。作業用心。復何所適。宜令諸儒並訪後進達解者。質定奏聞。其月六日。詔曰。孝經者。德教所先。自頃已來。獨宗鄭氏。孔氏遺旨。今則無聞。又子夏易傳。近無習者。輔嗣注老子。亦甚甄明。諸家所傳。互有得失。獨據一說。能無短長。其令儒官詳定所長。令明經者習讀。若將理等。亦可並行。其作易者。並帖子夏易傳。共寫一部。亦詳其可否奏聞。時議以為不可。遂停。
其年四月七日。左庶子劉子元。上孝經註議曰。謹按今俗所行孝經。題曰鄭氏註。爰自近古。皆雲鄭即康成。而魏晉之朝。無有此說。至晉穆帝永和十一年。及孝武帝太元元年。再聚群臣。其論經義。有荀昶者。撰集孝經諸說。始以鄭氏為宗。自齊梁以來。多有異論。陸澄以為非玄所註。請不藏於祕省。王儉不依其請。遂得見傳於時。魏齊則立於學官。著在律令。蓋由膚俗無識。故致斯訛舛。然則孝經非元所註。其驗十有二條。據鄭君自序雲。遭黨錮之事。逃難註禮。黨錮事解。註古文尚書。毛詩。論語。為袁譚所逼。來至元城。乃註周易。都無註孝經之文。其驗一也。鄭玄卒後。其弟子追論師所著述。及應對時人。謂之鄭志。其言鄭所註者。惟有毛詩。三禮。尚書。周易。都不言鄭註孝經。其驗二也。又鄭志目錄。記鄭之所註。五經之外。有中候書傳。七政論。乾象歷。六藝論。毛詩譜。答臨碩難禮。駁許慎異義。發墨守。箴膏肓。及答甄子然等書。寸紙片劄。莫不悉載。若有孝經之註。無容匿而不言。其驗三也。鄭之弟子。分授門徒。各述師言。更相問答。編錄其語。謂之鄭志。唯載詩書禮易論語。其言不及孝經。其驗四也。趙商作鄭先生碑銘。具稱其所注箋駁論。亦不言注孝經。晉中經簿。周易。尚書。尚書中候。尚書大傳。毛詩。周禮。儀禮。禮記。論語。凡九書。皆雲鄭氏注名元。至於孝經。則稱鄭氏解。無名玄二宇。其驗五也。春秋緯演孔圖雲。康成注三禮詩易尚書論語。其春秋孝經。別有評論。宋均於詩譜雲。序我先師北海鄭司農。則均是玄之傳業子弟也。師所著述。無容不知。而雲春秋孝經唯有評論。非玄之所著。於此特明。其驗六也。宋均孝經緯注。引鄭六藝論。敘孝經雲。玄又為之注。司農論如是。而均無聞焉。有義無辭。令餘昏惑。舉鄭之語。而雲無聞。其驗七也。宋均春秋緯註雲。玄為春秋孝經略說。則非註之謂。所言玄又為之註者。汎辭耳。非事實。序春秋亦雲。玄又為之注也。寧可復責以實注春秋乎。其驗八也。後漢史書。存於世者。有謝承。薛瑩。司馬彪。袁山松等。具為鄭玄傳者。載其所注。皆無孝經。其驗九也。王肅孝經傳首。有司馬宣王之奏。並奉詔令諸儒注述孝經。以肅說為長。若先有鄭注。亦應言及。而不言鄭。其驗十也。王肅著書。發揚鄭短。凡有小失。皆在聖證。若孝經此注亦出鄭氏。被肅攻擊。最應煩多。而肅無言。其驗十一也。魏晉朝賢。辨論時事。鄭氏諸注。無不撮引。未有一言引孝經之注。其驗十二也。凡此證驗。易為考覈。而世之學者。不覺其非。乘彼謬說。競相推舉。諸解不立學官。此注獨行於世。觀夫言語鄙陋。固不可示彼後來。傳諸不朽。至如古文孝經孔傳。本出孔氏壁中。語其詳正。無俟商搉。而曠代亡逸。不復流行。至隋開皇十四年。祕書學士王孝逸。於京市陳人處置得一本。送與著作郎王劭。以示河間劉炫。仍令校定。而更此書無兼本。難可依憑。炫輒以所見。率意刊改。因著古文孝經稽疑一篇。劭以為此書經文盡在。正義甚美。而歷代未嘗置於學官。良可惜也。然則孔鄭二家。雲泥致隔。今綸音發問。校其短長。愚謂行孔廢鄭。於義為允。又今俗所行老子。是河上公注。其序雲。河上公者。漢文帝時人。結草庵於河曲。乃以為號。所注老子。授文帝。因沖空上天。此乃不經之鄙言。流俗之虛語。按漢書藝文志。注老子者三家。河上所釋。無聞焉爾。豈非注者欲神其事。故假造其說耶。其言鄙陋。其理乖訛。豈如王弼所著。義旨為優。必黜河上公。升王輔嗣。在於學者。實得其宜。又按漢書藝文志。易有十三家。而無子夏作傳者。至梁阮氏七錄。而有子夏易六卷。或雲鹹嬰作。或雲丁寬作。然據漢書藝文志韓易有二篇。丁易有八篇。求其符合。則事殊隳刺者矣。歲越千齡。詩經百代。其所著述。沈翳不行。豈非後來。假憑先哲。亦猶石崇謬稱阮籍。鄭璞濫名周寶。必欲行用。深以為疑。臣竊以鄭氏孝經。河上公老子。二書訛舛。不足流行。孔王兩家。實堪師授。每懷此意。其願莫從。伏見去月十日敕。令所司詳定四書得失。具狀聞奏。臣等尋草議。請行王孔二書。牒禮部訖。如狀為允。請即頒行。國子祭酒司馬貞議曰。今文孝經。是漢河間王所得顏芝本。至劉向以此本參校古文。省除煩惑。定為此一十八章。其注相承雲是鄭玄所著。而鄭志及目錄等不載。故往賢共疑焉。唯荀昶範煜以為鄭注。故昶集解孝經。具載此注。而其序雲。以鄭為主。是先達博選。以此注為優。且其注縱非鄭氏所作。而義旨敷暢。將為得所。其數處小有非穩。實亦非爽經傳。其古文二十二章。元出孔壁。先是安國作傳。緣遭巫蠱。世未之行。荀昶集注之時。尚有孔傳。中朝遂亡其本。近儒欲崇古學。妄作此傳。假稱孔氏。輒穿鑿改更。又偽作閨門一章。劉炫詭隨。妄稱其善。且閨門之義。近俗之語。非宣尼之正說。案其文雲。閨門之內。具禮矣乎。嚴兄妻子臣。繇百姓徒役也。是比妻子於徒役。文句凡鄙。不合經典。又分庶人章。從故自天子以下。別為一章。仍加子曰二字。然故者連上之辭。既是章首。不合言故。古文既亡。後人妄開此等數章。以應二十二章之數。非但經文不真。抑且傳習淺偽。又註因天之時。因地之利。其略曰。脫衣就功。暴其肌體。朝暮從事。露髮跣足。少而習之。其心安焉。此語雖傍出諸子。而引之為注。何言之鄙俚乎。與鄭氏所雲。分別五土。視其高下。高田宜黍稷。下田宜稻麥。優劣懸殊。曾何等級。今議者欲取近儒詭說。殘經缺傳。而廢鄭注。理實未可。望請准式。孝經鄭注。與孔傳依舊俱行。又注老子河上公。蓋憑虛立號。漢史實無其人。然其注以養神為宗。以無為為體。其辭近。其理宏。小足以修身絜誠。大可以寧人安國。且河上公雖曰注書。即文立教。皆旨詞明近用。斯可謂知言矣。王輔嗣雅善元談。頗深道要。窮神用於橐籥。守靜默於元牝。其理暢。其旨微。在於元學。頗是所長。至若近人立徵。修身宏道。則河上為得。今望請王河二注。令學者俱行。又按劉向七略。有子夏易傳。但此書不行已久。今所存者。多非真本。又荀勖中經簿雲。子夏傳四卷。或雲丁寬所作。是先達疑非子夏矣。又隋書經籍志雲。子夏傳殘缺。梁時六卷。今三卷。是知其書錯謬多矣。無益後學。不可將帖正經。
其年五月五日。詔曰。間者諸儒所傳。頗乖通議。敦孔學者。冀鄭門之息滅。尚今文者。指古傳為誣偽。豈朝廷並列書府。以廣儒術之心乎。其河鄭二家。可令依舊行用。王孔所注。傳習者稀。宜存繼絕之典。頗加獎飾。子夏傳逸篇既廣。前令帖易者停。
十四年八月六日。太子賓客元行沖等。撰禮記義疏五十卷成。奏上之。先是。右衛長史魏光乘上言。今禮記章句踳駮。故太師魏徵。更編次改注。堪立學傳授。上遽令行沖集學者撰義疏。將立學官。行沖於是引國子博士范行恭。四門助教施敬本。檢討刊削。及疏成。右丞相張說駮奏曰。今之禮記。是前漢戴德戴聖所編。歷代傳習。已向千年。著為經教。不可刊削。至魏之孫炎。始改舊本。以類相比。有同抄書。先儒所引。竟不行用。貞觀中。魏徵因孫炎所修。更加釐改。兼為之注。雖加賞賜。其書竟亦不行。今行沖等奉敕撰疏。勒成一部。欲與先儒義章句隔絕。若欲行用。竊恐未可。上然其奏。遂留其書。貯於內府。竟不得立學。行沖怨諸儒排己。退而著論以自釋也。
其年八月十四日。上讀洪範。至無頗。以聲不協韻。因改頗為陂。詔曰。每讀尚書洪範。至遵王之義。三復茲句。常有所疑。據其下文。並皆協韻。惟頗一字。實即不倫。又周易泰卦中。無平不陂。釋文雲。陂有頗音。陂之與頗。訓詁無別。為陂則文亦會意。為頗則聲不成文。應由煨燼之餘。編簡遂缺。傳授之際。差舛相沿。原始要終。須有刊革。洪範無頗字。宜改為陂。庶使先儒之義。去彼膏肓。後學之徒。正其魚魯。仍宣示國學。
天寶五載正月二十三日。詔曰。禮記垂訓。篇目攸殊。或未盡於通體。是有乖於大義。借如堯命四子。所授惟時。周分六官。曾不繫月。先王行令。蓋取於斯。苟分至之可言。可弦望之足舉。其禮記月令。宜改為時令。
其載二月二十四日。詔曰。朕欽承聖訓。覃思元經。頃改道德經載字為哉。仍隸屬上句。及乎廷議。眾以為然。遂錯綜真銓。因成註解。又孝經書疏。雖粗發明。幽賾無遺。未能該備。今更敷暢。以廣闕文。仍令集賢院具寫。送付所司。頒示中外。
貞元七年十二月。祕書監包佶奏。開元刪定禮記月令為時令。其音及義疏。並未刊正。其開元禮所與月令相涉者。請選通儒詳定。從之。
開成二年八月敕。新加九經字樣一卷。國子監奏定。得覆定石經字體翰林待詔唐元度狀。伏准太和七年二月敕。覆定九經字體者。令所詳覆。多依司業張參五經字為准。其舊字樣。歲月將久。畫點參差。傳寫相承。漸致乖誤。今並依字樣書參詳。改邪就正訖。諸經之中。分別疑闕。舊字樣未載者。古今體異。隸篆不同。如總據說文。即古體驚俗。若近代之文字。或傳寫乖訛。今與校勘官同商較是非。取其適中。纂錄為新加九經字樣一卷。或經典相承。與字義不同者。引文以註解。今刊削成。請附於九經字樣之末。敕旨。宜依。
諸使上
觀風俗使自貞觀八年以後不置。
貞觀八年正月二十九日。詔曰。昔者。明王之禦天下也。內列公卿。允釐庶績。外廷侯伯。司牧黎元。惟懼淳化未敷。名教或替。故有巡狩之典。黜陟幽明。行人之官。存省風俗。時雍之化。率由茲道。宜遣大使。分行四方。申諭朕心。延問疾苦。觀風俗之得失。察政刑之苛弊。務盡使乎之旨。俾若朕親覿焉。於是分遣蕭瑀。李靖。楊恭仁。竇靜。王珪。李大亮。劉德威。皇甫無逸。韋挺。李襲譽。張亮。杜正倫。趙宏智等。巡省天下。
巡察按察巡撫等使
貞觀十八年。遣十七道巡察。諫議大夫褚遂良諫曰。臣以為自去年九月不雨。經冬無雪。至今年二月下澤。麥苗如是小可。使人今出。正是農時。普天之下。不能無事。東州追掩。西郡呼集。兼復送迎使人。供擬飲食。道路遑遑。廢於田種。使人今猶未發。時節如是小遲。望更過今夏。至來年正月初發遣。書曰。萬方有罪。在予一人。國家但得四方整肅。何必要須罪罰。
二十年正月。遣大理卿孫伏伽等二十二人。以六條巡察四方。多所貶黜舉奏。太宗命褚遂良一其類。具狀以聞。及是。親自臨決。牧宰以下。以能官進擢者二十人。罪死者七人。流罪以下及免黜者數百人。
儀鳳二年五月。河南河北旱。遣禦史中丞崔謐等。分道存問賑給。侍禦史劉思立上疏曰。今麥序方秋。蠶功未畢。三時之務。萬姓所先。敕使撫巡。人皆悚忭。忘其家業。冀此天恩。踴躍參迎。必難抑止。集眾既廣。妨廢亦多。加以途程往還。兼之晨夕停滯。既緣賑給。須立簿書。本欲安存。卻成煩擾。又無驛之處。取馬稍難。簡擇公私。須先追集。雨後農要特切。常情暫廢須臾。即虧歲計。每為一馬。遂勞數家。從此相承。恐更滋甚。望且委州縣賑給。待秋後閒時。出使褒貶。
垂拱元年。祕書省正字陳子昂上疏曰。臣伏見陛下憂勞百姓。恐不得其所。將降九道大使巡察天下諸州。兼申黜陟。以求民瘼。臣竊以為未盡善也。何以言之。陛下所以降明使。豈非欲天下黎元眾庶。知陛下夙興夜寐憂勤之念。陛下必若以此而發使乎。則愚臣竊見陛下之使又未盡也。若愚臣所請使者。先常雅合時望。為眾人所推。慈愛足以恤孤惸。賢德足以振幽滯。剛直足以不避強禦。明智足以照察奸邪。然後使天下奸人。畏其明而不敢為惡也。天下強禦。憚其直而不為過也。天下英傑。慕其德而樂為之用也。天下孤寡。賴其仁而欣戴其德也。夫如是。然後可以論出使。故輶軒未動於京師。天下翕然皆已知矣。今陛下使猶未出朝廷。行路市井之人。皆以為非。在朝廷之有職者。亦不稱之。天子之使未出魏闕。朝廷之人皆已輕之。何況天下之眾哉。而欲黜陟求賢。未可得也。陛下所以有此失者。在不選人。亦輕此使。非天下之任。故陛下遂大失於此。苟以出使為名。不求任使之實。使愈出而天下愈弊。使彌多而天下彌不寧。其故何哉。是朝廷輕其任也。徒使天下百姓。修飾道路。送往迎來。無益於聖教耳。臣久為百姓。實委知之。臣。願陛下與宰相更妙選朝廷百官。素有威重名節。為眾所推者。陛下因大朝日。親禦正殿。集百寮公卿。設禮儀。以使者之禮見之。告以出使之意。遂授以旌節而遣之。先是京師。而訪豺狼。然後攬轡登車。以清天下。若如是。臣知陛下聖教。不旬月之間。天下家見而戶聞也。此之一使。是陛下為政之大端。諺曰。欲知其人。先觀其所使。不可不慎也。若陛下必知不可得其人。不如不出使。以煩數無益於化。但勞天下之人。是猶烹小鮮而數撓之耳。四月六日。尚書左丞狄仁傑。充江南安撫使。吳楚多淫祠。仁傑一切焚之。凡除一千七百所。
天授二年。發十道存撫使。以右肅政禦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真等為之。閤朝有詩送之。名曰存撫集。十卷。行於世。杜審言。崔融。蘇味道等詩尤著焉。
萬歲通天元年。鳳閣舍人李嶠上疏曰。陛下創置左右臺。分巡天下。察吏人善否。觀風俗得失。斯政途之綱紀。禮法之準繩。無以加也。然猶有未折衷者。臣請試論之。夫禁網尚疏。法令宜簡。簡則事易行而不煩雜。疏則所羅廣而無苛碎。竊見垂拱二年。諸道巡察使科目。凡四十四件。至於別作格敕令訪察者。又有三十餘條。而巡察使率是三月之後出都。十一月終奏事。時限迫促。簿書委積。晝夜奔逐。以赴限期。而每道所察文武官。多至二千餘人。少尚一千已下。皆須品量才行。褒貶得失。欲令曲盡行能。皆所不暇。此非敢惰於職而慢於官也。實才有限而力不及耳。臣望量其功程。與其節度。使器周於用。力濟於時。然後進退可以責成。得失可以精覈矣。
聖歷元年十月。納言狄仁傑為河北河朔安撫使。及迴。上疏曰。臣聞朝廷識者。以契丹作梗。始明人之順逆。或有迫脅。或有願從。或授偽官。或為招慰。或兼外賊。或是土人。跡雖不同。心實無別。誠以山東強猛。由來重氣。一顧之勢。至死不迴。近緣軍機。調發傷重。家道悉破。或至逃亡。剔屋賣田。人不為售。內顧生計。四壁皆空。重以官曲侵漁。因事而起。當州役使。十倍軍機。官私不矜。期之必取。枷杖之下。痛切肌膚。事迫情危。不修禮義。愁苦之地。不樂其生。有利則歸。且圖賒死。此乃君子之媿辱。小人之常行。今以負罪之位。必不在家。露宿草行。潛竄山澤。赦之則出。不赦則逃。山東群盜。因緣聚結。臣以近塵雖起。不足為憂。中國不安。以此為事。臣聞持大國者。不可以小道治。事廣大者。不可以苛細分。人主恢宏。不拘常法。罪之則眾情恐懼。恕之則反側自安。伏願曲赦河北諸州。一無所問。自然人神通暢。率土歡心。
神龍二年二月敕。左右臺內外五品已上官。識治道通明無屈撓者二十人。分為十道巡察使。二周年一替。以廉按州部。
景龍三年。置十道按察使。分察天下。至開元八年五月。復置十道按察使。以陸象先。王皎等為之。
開元元年二月。禮部侍郎張庭珪上疏曰。天下至大。郡邑至多。賢牧良宰。誠難盡得。兼下僚貪暴。小吏侵漁。黎庶不安。窮困眾矣。縱其發使廉問。暫往速還。假申今冤。卻招後患。各思鉗口。無敢率心。臣竊見國家比置十道按察使。不限年月。懲惡勸善。激濁揚清。孤窮獲安。風俗一變。伏望復下明制。重選使臣。秋冬之後。令出巡察。自然貪吏望風懲革。陛下視聽。恆遍於海內矣。
三年三月敕。巡察使出。宜察官人善惡。其有戶口流散。籍帳隱沒。賦役不均者。不務農桑。倉庫減耗者。妖訛宿宵。姦猾盜賊。不事生業。為公私蠹害者。德行孝弟。茂才異等。藏器晦跡。堪應時用者。並訪察聞奏。
興元元年正月詔。令門下平章事蕭復。充山南東西。荊南。湖南。淮南。江西。鄂嶽。浙江東西。福建。嶺南等道宣慰安撫使。嗚呼。往率乃職。敬敷朕命。慰勉征戍。勞來困窮。訪其所安。察其所弊。滯淹必達。冤濫必申。無憚幽遠而不被。無忽細微而不恤。
貞元八年八月。詔曰。朕以薄德。託於人上。勵精庶政。思致雍熙。而誠不動天。政或多闕。陰氣作沴。暴風薦臻。自江淮而及乎荊襄。歷陳宋而施於河朔。其間郡邑。連有水災。城郭多傷。公私為害。損壞廬舍。浸敗田苗。或親戚漂淪。或資產沈溺。言念於此。當食忘。宜令中書舍人奚陟。往江陵及襄郡。隨。復。鄂。申。光。蔡等州。左庶子姚齊語。往陳宋亳潁徐泗濠等州。祕書少監雷鹹。往鎮。冀。德。隸。深。趙等州。京兆少尹韋武。往揚。楚。廬。潤。壽。滁。蘇。常。湖等州宣撫。應諸州百姓。因水不能自存者。委宣撫使賑給。死者各加賜物。在官為收理埋瘞。其田苗所損。委宣撫使與所在長吏速具聞奏。於戲。一夫不獲。一物失所。刑罰不中。賦役不均。皆可以失陰陽之和。致雨旱之沴。繫囚及獄訴久不決者。委所在長吏。即與疏辯。務從寬簡。俾絕冤滯。貪官暴吏。苛法害公。特加懲罰。用明典憲。災傷之後。切在撫綏。咨爾方鎮之臣。洎乎守宰。鹹宜悉乃心力。以恤凶災。宣佈朕懷。使各知悉。
永貞元年八月。詔曰。治天下者。先修其國。國命之重。寄在方鎮。方鎮共治。實維列城。列城為政。繫於屬縣。然則一夫之耕。匹婦之織。積微方著。以供國計。永懷蒸庶。厥惟難哉。頃年以上。准租賦及榷稅。委在藩服。使其均平。太上皇君臨之初。務從省便。遂令使府。歸在中朝。或恐巡按既多。職因交替。新制未立。舊綱已紊。況河汴而東。瀕海之右。名都奧壤。疆理接連。如或徵賦不均。輓輸難濟。物輕貨重。法弊人勞。又聞江淮數道。比愆時雨。深憂黎庶之不足。軍國之缺供。政有所不宣。事有所未便。牧宰有課績。官吏有臧否。爰使使臣。申我休命。宜令度支及諸道鹽鐵轉運。戶部侍郎兼禦史大夫潘孟陽。專往宣諭。慰安疲甿。詢訪便益。蠲除疾苦。安民利國。稱朕意焉。
元和四年正月。以左司郎中鄭敬。使湖南宣歙。吏部郎中崔芃。使浙東。司封郎中孟簡。使山南東道荊南湖南。京兆少尹襄武。使江西鄂岳等道宣撫。將行。並召對。上告之曰。朕宮中用度。一匹以上。皆有簿歷。惟拯救百姓。則不計所費焉。卿等今者賑恤災旱。當勤於奉職。勿如潘孟陽。所到務飲酒遊山寺而已。仍許敬等以便宜行事。以孟簡獨衣綠。遣使追賜緋袍銀魚。
十四年二月。淄青都知兵馬使劉悟。斬逆賊李師道。淄青兗鄆等十二州平。詔戶部侍郎楊於陵。以本官充淄青等州宣撫使。